永修一男子支招骗保被刑拘

日期:2023-11-08 14:24:04 / 人气:0 / 来源:创始人

保险是一种集社会互助性和科学技术性为一体的经济损失补偿和人身伤害给付制度,是现代社会的稳定器和减震器。这种制度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自发创造的,是依靠众人力量对付各种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损失的有效方式,然而,有一部分人心怀鬼胎,想利用非法的手段骗取保险金,这不仅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利益,也有可能使自己身陷囹圄。

       永修男子艾某主动支招,帮助某公司骗取保险金,无奈聪明反被聪明误,被成功识破后将收到法律的制裁。
       2021年6月,一辆电动三轮车在行进中撞倒一名老人致其伤残,该电动三轮车属于永X县一家公司名下,公司提供了相关材料后,保险公司理赔了保险金9万余元。但关于此案,保险公司认为还有疑点,遂委托我司调查员对该案件进行调查。调查员立即开展走访及调查取证,发现该公司涉嫌以更换保险车辆车牌的方式,骗取保险赔偿金,锁定犯罪嫌疑人艾某,掌握关键性证据,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审讯,艾某如实供述了自己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的犯罪事实。
      原来,该公司名下的一辆电动三轮车在行进中撞倒一名老人致其伤残,且电动三轮车没有购买保险,艾某遂向该公司支招,说可以将另一辆已经购买保险的车牌换到肇事三轮车辆上,以此骗取保险金。该公司工作人员认为艾某说得有理,遂拜托艾某全权处理该案,经艾某伪造相关材料,保险公司理赔保险金9万余元。目前,艾某因涉嫌保险诈骗罪被永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普法时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

作者:创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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